商祺是什么意思(祺是什么意思)
编者按:
五一节假拟将诸多旧文整理发表。5、6年前列举的错误用词今仍不鲜见,细节处见真章。
青黄杂糅,文章烂兮
---- 屈原 《橘颂》
语言不仅是律师的职业工具,而且承载着律师的职业理想。从事商务法律事务,尤其是是高端商务法律事务,语言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然而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原因,律师掌握语言的能力良莠不齐。笔者不揣浅陋,列举数例,以期同仁们借鉴。
一、“开庭”和“出庭”
有律师常说“我明天要开庭”、“律师开庭注意事项”。其实此处“开庭”应当是“出庭”。“开庭”的主体是法院,“出庭”的主体是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英文为open a court session,开,有公开之意。出庭英文为Appear in court,出,有出席之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法院给律师送达的是《出庭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修正后的《法庭规则》第12条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开庭”、“出庭”,随口而说,似乎无伤大雅,然而正确使用法律术语,律师高冷的气质和受过良好教育的优越感暗然彰显。
二、“授权 ”和“受权”
律师的执业行为皆由授权而来,律师天天干的事情就是授权的事情。说律师不知道“授权 ”和“受权”的区别,似乎匪夷所思,然而现实中授、受不分还真是常态。
“授”是给予,如授予、授命、授奖、授旗、授衔、授意。“受”是接受,如接受、感受、受权、受托、受降。受益、受教。
“授受”本身也是一个词。如“男女授受不亲”,意指男女双方在递交和接受物品时不宜有肢体上的接触,这反映了我国传统上的人伦礼仪和行为规范。今天职场礼仪中,休说男女之间,就是同性之间也不应有肢体的过度接触。又如“私相授受”。新华社援引白皮书,指出:美日私相授受钓鱼岛“施政权”是非法的、无效的。
因此,当事人给律师出具的是“授权委托书”,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百思特网而发表的声明是“受权声明”。
三、“公司”简称为“司”
律师在法律文件中时常讲“公司”简称为“司”,“我司”、“贵司”,I 来YOU去,你来我往,好不热闹。
其实“公司”不能简称为“司”。“公司”的“公”是公共、共同的意思;“司“是动词,是掌握、承担的意思。如司法、司机、司令、司职、各司其事。
“公司”一词很早就有,但真正作为经济企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出现的公百思特网司,直到清末才出现。此前一般称为“行”,“银行”、“典当行”。据考证,清代学者魏源《筹海篇》载:“西洋互市广东者十余国,皆散商无公司,惟英吉利有之。公司者,数十商辏资营运,出则通力合作,归则计本均分,其局大而联。”这应该是现代意义上公司的最早出处。
因此,可以称我局、我院、我委,贵校、贵厂、贵部,但是不能称“我司”、“贵司”。
四、“诉讼时效”与“诉讼时效期间 ”
这也是经常见到的错误。“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这样的表述比比皆是。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是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也即“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睡着的人”。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必须行使权利法定的期间内,超过该期间将产生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后果。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8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
因此,超过的只能是“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
五、“零”与“〇”
二〇一六年即将过去了。有人写作二零一六。关于此节,笔者也有疑问,尽管自己坚持前者。
一般认为,阿拉伯数字“0”有“零”和“〇”两种汉字书写形式。《出版物上数字用法》(国家标准 GBT 15835-2011)规定百思特网,用作编号时,“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〇”。其中示例“2008年8月8日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不过《现代汉语词典》(2012年第6版):“〇,数的空位,同‘零’(多用于数字中):三〇六号|二〇〇五年。” “零,数的空位,在数码中多作‘〇’:三零一号|二零零零年。”二者又能通用。不过积习所致,又有国家标准,还是以“二〇一六”为宜。
不过,《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规定,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其给出的式样“2012年7月1日印发”。如果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前面的争议就没有意义了。
六、“被告”和“被告人”
近年来这两个词混淆不太常见,不过资深律师可能还留着年代的印记,时有混淆。如我尊敬的田文昌大律师,在他结集出版的的辩护词中,讲被告人都称为“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而被告人,只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里,被诉的一方起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之后称为被告人。也就是说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被称为“被告人”。
不过,上述观点还有参酌的必要。比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作为原告人相对方仅仅是之前的犯罪嫌疑人吗?根据最高关于刑诉法的《解释》,还包括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些人承担的仅仅是民事赔偿责任,被称为“被告”还“被告人” 呢?从该《解释》第88条看,应该称为“被告人”。
七、商祺
律师在商务活动的文书中,通常在尾部写上“敬祝商祺”字样。然而一知半解往往闹出笑话。祺的本意是吉祥,一般用于人名,或者信中敬语。但有两点需注意。一是只能用于思涵,不能用于公函。如果函件抬头是某某公司,结尾就不宜用“商祺”。二是商祺只能对商人使用,对其他人使用则谬矣。
这里要谈谈我国传统书信中的敬语。 中华民族的文化光辉灿烂,书信也讲究典雅丰赡。然而由于一场文化风暴,造成新旧文化的阻隔。旧市书信结尾通常使用敬语, 对长辈、对平辈、对晚辈均不相同,对不同职业也有不同的敬语。对商人固然可以用商祺,对知识界用文祺、雅祺 ,对教师用教祺,对工商实业界用筹祺、盈祺。对政界用公祺、钧祺,不一而足。其实我们读畅销的《傅雷家书》、《曾国藩家书》,也能有所印象。毛泽东给冯友兰的信中,通篇不客气,结尾仍然写“敬颂教祺”,不失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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