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区别)
一、赔付率
1、满期赔付率 = (已决赔款 未决赔款)/满期保费。
该指标以保单年度为统计口径。即满期保费是指已经实际发生的保费。比如现在假设是2021年7月1日,如果保险期限为2021年1月1日到12月31日。那么现在实际发生的保费就应该是今年的整体保费*180/365。如果保险期限是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则在2021年7月1日评估时该保单的满期保费为该单的整体保费*149/365。
满期赔付率即指保单承保年度当年承保的一批保单,截止到某一评估时点,这批保单的已报告赔款与其满期保费的比值,反映的是该批保单已满期部分的赔付情况。
这个数据可以用来衡量当年所做的业务品质的好坏,主要被业务部门采用以该数据指标来评价当年业务质量,它考虑了尚未结案的案件,反映业务年度承保业务的质量。但是,它没有考虑到因为历年保单延续到今年所造成的赔付率的波动,也没考虑已发生未报告案件对应的赔付影响(既未考虑IBNR因素)。
未决赔款受理赔环境影响,未决金额估损的充足性与否,将影响满期赔付率情况高低,特别是在近期已报告未决占比较大的情况下。 该指标最大优点是保单和赔款的匹配性最好,但是其也有它的缺点和局限性,若不能并对其有一个科学的把握,将会陷入决策误区,做出错误的判断。另外,由于保单年赔付率时效性较差,即使一个保单年的承保年度已经结束,仍需要在其后的1~2年内才可能进展至最终的赔付率,因此,这需要经常对这一年承保保单的赔付和满期保费情况进行跟踪,以计算出该年度承保保单的真正赔付率。
2、历年制赔付率 = (已决赔款 期末未决赔款 - 期初未决赔款)/(当期保费收入 - 期末未到期保费 期初未到期保费)
该指标对长期经营的公司更有意义或更能表现出业务品质的好坏,因为它考虑的是业务的长期品质和影响。所以用历年制赔付率作为衡量一个机构或者一单业务品质好坏的重要指标,从某种意义上说比满期赔付率有意义。现在多数主体均用该指标来评价过去业务的好坏。但因其不含IBNR而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同时,其准确性受保费收入的影响较大,会受上年甚至更早些业务的品质影响,也就是保费、赔款的时间匹配性较差,特别是一些长尾业务,如货车人伤案件等,若是工程险则影响更大。
该指标统计时间与财务年度口径一致,数据资料较易获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各承保年度保单在核算期内的满期保费和赔付情况;但该指标其最大的缺陷是保费、赔款的时间匹配性较差,与承保年制和事故年制相比,不够精确;同时该指标容易受到期末、起初未决赔款责任险准备金的影响,使得历年制赔付率产生较大的波动,由于估损偏差的存在,未决可能成为调整赔付率的一种手段。
3、已报告赔付率 = (已决赔款 未决提转差)/已赚保费
已报告赔付率没有考虑已发生未报告案件对应的赔款责任。在反映统计区间的综合赔付水平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一般在财务分析时较少使用。
4、综合赔付率 =(赔付支出 分保赔款支出-摊回赔付支出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追偿或残值收入)/(保费收入-分出保费 分入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综合赔付率完全是财务口径,是公司真正考核利润的指标,它综合考虑了分保及未决赔款(包括IBNR)因素,且公司所有的业务活动的结果都会在上面的公式中反映出来,因此综合赔付率可准确反映某一时期内整体经营情况及承保利润。它与历年制赔付率的区别就是包含了IBNR数据。
该指标包含理赔费用,采用会计年度制,无法反映不同承保年度的业务经营结果,反映业务质量也有一定的滞后性。另外该指标考虑的是再保后的数据,在某个评估点可能与满期赔付率、历年制赔付率有较大差异。
5、事故年度制满期赔付率=(当年保单项下发生的已决赔款 未决赔款(含IBNR))/当年保单项下的满期保费。
事故年度制满期赔付率也叫意外年度制赔付率,是按出险时间口径统计已决、未决赔款的赔付率,是一个时间段内所有出险的赔案的已决、未决赔款的合计数与所有保单(包括统计区间内起保和统计区间前起保的保单)在该时间段内产生的满期保费。
事故年制赔付率既与当年的业务品质有关,还与往年的业务品质有关。
6、终极赔付率 = 风险成本/保费收入或者(已决赔款 未决赔款 IBNR)/已赚保费
该指标是保单年口径,是测试指标。根据精算模型,预估最终赔款,并结合当前承保条件,预估赔付率的方法。根据测算未来的赔付情况配置相关费用,制定相应的承保政策,从而优化业务结构。
实际上该指标计算可推算出:赔付率=案均赔款/单均保费×出险频率。
历史平均风险成本等于出险频率乘以案均赔款,由历史经验数据通过流量三角形的方法进行测算。
该适用于保单年度,反映保单的业务质量及品质,它是满期赔付率的改善,包含了IBNR,赔付状况能够较全面、真实和及时的反映业务经营情况,终极赔付率一般在精算时使用。可通过分析案均赔款、单均保费及过往的出险频度的变化剖析赔付率的变化原因,进而改善后期赔付率。
二、保费
1、保费收入:是对应承保风险所收到的保费,承诺未来所有的赔款支付的对价。
2、满期保费:是指从保单生效日起至统计区间末已经满期的那部分保费。
计算公式:满期保费=保费收入×【min(统计区间末,保险责任终止日)-保单生效日】/【保险责任终止日-保单生效日】
3、已赚保费:在核算期已暴露风险部分的保费,是核算期的真正收入。即在统计区间内所有有效(包括在整个区间有效或在部分区间有效)的保单在统计区间内已经经过的那部分保费。
它是计算统计区间承保利润的基础,反映了新承保保单和部分历史保单的保费对于核算区间的收入贡献,主要用于财务指标。
计算公式:已赚保费=统计区间保费收入+统计区间初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统计区间末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计算时还要考虑首日费用(下面会有计算举例)。
满期保费与已赚保费的内在联系可以见下图:
满期保费与已赚保费的内在联系
三、准备金(IBNR是未赔款准备金的一部分)。
未决赔款准备金(Reserve for Ouststanding Losses)是为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2、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ncurred But Not Reported,IBNR):狭义上是指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IBNR在时间上是针对会计年度末的结算而言。事故发生与报告之间的时间迟滞( time一lag)是造成IBNR索赔的原因,如果所有的索赔都能在发生后被立即确认,就不存在IBNR赔款问题。广义上还包括:
1)已报案但尚未进入理赔程序的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报告但未记录到理赔系统的案件提取的准备金。
2)重立赔案的准备金:指已赔付案件,出现新的信息,赔案被重新提起并要求额外增加赔付
3)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在未来的发展变化,如最初立案金额与最终实际赔付之间的差额(即未决估损不足准备金)。
实务操作中对IBNR影响一是历史的经验数据,二是理赔速度及估损充足度。理赔速度越快,未决赔款估损越充足,相应的IBNR越低。
影响IBNR的理赔过程指标:
①及时立案率:及时立案率是指在统计区间内客户提出索赔的所有案件件数中理赔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已经进行立案的案件比率。及时立案率反映的是立案环节的工作时效,是衡量理赔立案速度的重要指标。有些车险经营业绩较差的机构为了使经营数据达到考核指标,在年末考核之前,对于部分出险案件不予立案,这样会使当年的车险业绩指标较好,不予立案的案件在次年立案,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该指标的达成。此时,在下年初该指标表现会很差,之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件数量的增加,上年转入的未及时登录案件的件数占比会逐渐减少,该指标亦逐渐好转。这种人为调整数据的行为对车险整体和局部的经营影响是非常大的,严重的可能会误导车险经营方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②结案率:结案率反映的是在一段时间内已决案件的数量在立案总数中的占比。它既反映了服务质量,也反映了保险事故从立案至结案的周期,对经营的影响除了服务方面,另外就是对IBNR有影响,结案率越高这种影响就越小,结案率越低,这种影响就越大。
需要注意的是,在承保业务量快速增长的机构,由于客户索赔滞后的影响,该指标会显示较差,而对于业务量有大幅下滑的业务单位,该指标则会非常的好,甚至突破100%以上,原因就是由于业务量减少,新出险的案件已低于赔偿结案的案件数量,这些都需要进行客观的评估。
③预估偏差率:每发生一起事故,都要由查勘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和定损核价等技术性工作,评估这个事故发生赔款的高低,并将其在业务系统中予以立案,该估损金额就是这起事故的未决赔款。报表中的未决赔款事实上是众多事故估损金额的合计。
但是估损金额并不是最终的赔偿金额,由于各种客观或主观的因素,造成估损金额与实际赔付金额之间尚有一定的差额,这个差额就是所谓的“偏差”。
由于偏差的存在,造成未决赔款估损的不准确,未决赔款与已决赔款同样影响利润。同时未决赔款还要考虑IBNR的影响,所以,未决赔款由于其不确定性,对利润和经营决策的影响非常大。
IBNR可能为一些公司留下了调整的空间,可根据经营管理层要求高提或低提。准备金计提过低,说明公司在充分利用这个“调节器”调整利润,但同时也可能为未来的经营埋下“定时炸弹”,或者是影响下一年的经营,因为准备金在核算时要转回。
3、理赔费用准备金(Loss Adjustment Expense Reserve,LAER):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
四、保单获取成本(首日费用)
根据财政部及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保单的获取成本(首日费用)仅限于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如果不签发保单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即指为获得保险合同而产生的费用及保单合同成立时发生的费用,目前的规定仅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金及附加、保险保障基金、保险监管费、分保费用支出、支付给以销售代理方式管理的内部员工的手续费和佣金。
首日费用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已赚保费存在一定的联系。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费收入-首日费用)×未到期比例 充足性测试所需保费不足准备金。
已赚保费=保费收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例:某车险产品保险期间为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3日,年度保费为3000元,保单获取成本600元,2020年9月30日的已赚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已满期57天,未满期308天)则: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000-600)×308/365=2400×308/365=2025元。
由于有首日费用的存在,未到期准备金计提的减少自然就增加了已赚保费的金额,同时也造成财务口径的已赚保费会大于业务的满期保费。适当的增加首日费用会提升已赚保费,但必须是为签发保单而必须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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