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灭火器的检查维修规定以及检查)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灭火器的检查维修规定以及检查)
一、灭火器检查维修一般规定
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二、灭火器的检查
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口口网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三、灭火器的检修
1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四、灭火器的报废
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口口网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口口网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5.4.3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5.4.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 上一篇: 幼儿园教师节送什么礼物好(送给幼儿园老师最实用的礼物)
- 下一篇: 徽章镶嵌栏怎么获得(徽章镶嵌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