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泄露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罪最新规定)
关于依法打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共同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石家庄市栾城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联合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各单位、组织、个人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严格落实在业务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收集、使用、公开公民个人信息,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收集掌握个人信息要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滥用。因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的,将依法承担行政、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二、各类网络平台账号要加强对用户发布个人信息的保护管理,严格落实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对非法发布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因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泄露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或造成谣言传播扩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通过微信、QQ、微博、网站等社交媒体以及抖音、快手等视频平台制作、传播包含内部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图片、文字、音频和视频。
三、广大群众要提高网传信息甄别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随意传播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网络违法活动。对没有正规来源、指向不明、地域不清的文字、截图、音频和视频,不得随意传播;对已经发布、转发或评论的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要及时予以举报、删除,及时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由网信、公安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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